香港經濟管理學院教務管理制度
一、學位及其他資格頒授
香港經濟管理學院行使其學術自主權,制定其課程、科目大綱及學習計劃的自主權,並須保障教學理念、理論及教學方式的多元化,藉以確保教學及學習的自由。頒授與其開辦的課程相符的碩士 及博士學位以及其他名銜、文憑及證書。有權頒授榮譽博士學位及其他榮譽名銜。
依據學院章程和在政府批准的業務範圍內頒授的本院證書和學位,在社會、雇主和國際上合作的高等院校均由其酌情認可。學院開辦的碩士、博士課程,無論是透過面授或遙距模式學習,均獲本院資歷架構的認可。
香港經濟管理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由校董會聘請國內外教育專家、高等院校教授和企業家組成。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每屆聘期為五年。
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總結、部署評定委員會的工作。
(一)香港經濟管理學院可頒授的碩士文憑(學位)名稱如下:
1、工商管理碩士(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2、高級工商管理碩士(Executive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3、金融學碩士(Specialized Master in Finance)
4、經濟學碩士(Master of Economics)
5、管理哲學碩士(Management philosophy)
6、企業風險管理碩士(Master of Science in 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學院校董會可根據學院發展規劃和適應社會人才需求增設或減少相關碩士學位。
(二)香港經濟管理學院可頒授的博士文憑(學位)名稱如下:
1、工商管理博士(Doct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2、經濟管理博士(Doctor of Economics Management)
學院校董會可根據學院發展規劃和適應社會人才需求增設或減少相關博士學位。
教務委員會可建議校董會向本院的任何教務人員頒授學院的任何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並可為此目的而豁免該人符合在頒授學位方面所訂明的任何規定,但有關學位的考試的規定則除外。
(三)香港經濟管理學院可頒授的榮譽博士學位名稱如下:
1、榮譽社會科學博士(Honorary Doctor of Social Science )
2、榮譽管理学博士(Honorary Doctor of Management Studies)
3、榮譽經濟學博士(Honorary Doctor of Economics)
4、榮譽工商管理博士(Honorary Doct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香港經濟管理學院可向任何對於促進任何學科的發展有卓越貢獻的人士、對教育作出貢獻的傑出人士、行業特殊人才和專業特定人才頒發榮譽學位。校董會頒授榮譽碩士學位或榮譽博士學位而不得要求有關人士上課或考試,本院頒發的榮譽學位僅代表學位獲得者的一種個人名譽或榮譽,持有榮譽學位的人士不得因取得該學位而有權從事任何專業學術活動。
二、入學與教學:
1、入學:本院采取滾動式招生,每月面試,集中入學。
2、學習:本院采取非全日制(周末或定期)集中上課為主,線上直播、錄播課程為輔的理論課程教學模式,專業方向采用導師輔導制,采取與國內外高等院校、教學機構、學術機構開設特訓營、企業參訪、研學模式完成實踐課程與學術研究。
博士研究生需要完成學術或企業經營管理專業方向專項課題研究,根據實踐導師指導完成定向實踐課程。
3、教材:本院采用和發放國內外高等院校碩博研究生通用書籍和最前沿企業管理類書籍或授課導師專著為本院學員學習書籍。同時,學院根據學科需要指定學員自購自學書籍名單。
4、學制:
(1)、本院碩士階段采用基本學制為1-2年,學分修讀,休學、延期畢業時長不得超過4年,此期限內必須完成學業。
(2)、本院博士階段采用基本學制為2-4年,學分修讀,休學、延期畢業時長不得超過5年,此期限內必須完成學業。
5、考核:學院采用學科小論文、學期論文、實踐報告、調研報告、畢業論文形式對學員進行學業綜合考評,完成畢業論文撰寫與畢業論文答辯後方能申請畢業。
6、師資:學院聘請或簽約國內外知名高等院校專家、學者、副教授、教授為核心授課導師和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专业導師,聘請企業家和企業高管、政府領導為選修、實踐課程特聘教授和校外研究生導師。
三、學分互認
1、本院認可和承認的國內外高等院校、學術機構一年制或以上學制的碩博研究生畢業文憑(學位)和學術資格;可接受學員在其就讀國內外高等院校、學術機構所獲頒文憑(學位),承認其學術資格。可獲豁免符合香港經濟管理學院錄取學生的規定,並可獲取錄為研究生,修讀碩士或博士學位課程。上述院校學員在就讀本院碩士博士同級學位的,教務委員會認可報讀本院同等學位課程,學員以注冊學員身分就讀本院,提供原學校成績單後,承認其部分學位課程學分,可免修免考,視作已修讀本院相差課程。
2、教務會可接受進入本院修讀碩士博士為目的學員在另一所大學或高等學府所發出的學科修(肄)業證書,借以豁免證書持有人參加香港經濟管理學院就該學科舉行的任何入學考試,視為同等學曆入學資格。
3、本院與國內外簽署了合作辦學的機構,按本院規定所設置的課程,學員在各合作機構修讀學分,本院按照相關規程全部承認,視為與香港經濟管理學院本部學員同等待遇。
4、獲得國家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書或國際通用資格證書者,報讀本院相關專業課程,經香港經濟管理學院教務委員會評審後,認可其部分專業課程,可免修免考。
四、畢業待遇
香港經濟管理學院可向符合以下條件的學生頒授相應學位
1、畢業:學員在許可學制期內修畢碩士博士課程並考試合格,並已呈交論文並完成答辯,而該論文經答辯委員會證明該論文在促進對有關學科的認識和了解方面有顯著貢獻,以及藉著新論據的發現或獨立批判能力的運用而顯示其創見,可獲頒優秀畢業論文獎或優秀畢業生獎。合格者可申請畢業並經學位評定委員會評定可獲頒香港經濟管理學院碩士、博士文憑(學位)和畢業成績單。
2、結業/肄業:超過規定學制年限而未完成學業課程或未完成畢業論文的學員,取消其在籍學習資格,由學院頒發結業或肄業證書和課程成績單。
香港經濟管理學院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香港經濟管理學院辦學目標有關規定及學院具體情況,學位及其他資格頒授 ——
1、頒授規程所指明的硕士、博士學位;
2、頒授文憑、證書及規程所指明的其他學術資格;
3、向並非香港經濟管理學院成員的人士提供香港經濟管理學院決定提供的講座及指導;
4、按照規程頒授榮譽碩士學位或榮譽博士學位;及
5、在符合規程的規定下,撤回香港經濟管理學院頒授予任何人的學位或文憑、證書或其他學術資格。
第二條 香港經濟管理學院可向符合以下條件的學生頒授本条訂明名稱的任何學位 :
1、已修讀一項認可課程;
2、已通過適當的考試或各項適當的考試;
3、已呈交畢業論文,經學術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參加畢業論文答辯,經由論文答辯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委員會綜合評定通過;及
4、已在所有其他方面符合就頒授學位而訂明的規定。
(一)香港經濟管理學院可頒授的碩士文憑(學位)名稱如下:
1、工商管理碩士(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2、高級工商管理碩士(Executive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3、金融學碩士(Specialized Master in Finance)
4、經濟學碩士(Master of Economics)
5、管理哲學碩士(Management philosophy)
6、企業風險管理碩士(Master of Science in 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學院校董會可根據學院發展規劃和適應社會人才需求增設或減少相關碩士學位。
(二)香港經濟管理學院可頒授的博士文憑(學位)名稱如下:
1、工商管理博士(Doct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2、經濟管理博士(Doctor of Economics Management)
學院校董會可根據學院發展規劃和適應社會人才需求增設或減少相關博士學位。
教務委員會可建議校董會向本院的任何教務人員頒授任何學院的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並可為此目的而豁免該人符合在頒授學位方面所訂明的任何規定,但有關學位的考試的規定則除外。
香港經濟管理學院可向任何對於促進任何學科的發展有卓越貢獻的人士頒授上述条款訂明名稱的學位,或向在其他方面值得香港經濟管理學院向其頒授該等學位的人士頒授學位。
第二章 學術評審委員會與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三條 香港經濟管理學院設立學術評審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四條 由學術評審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相應學術、學位審定職責;校董會主席履行學位批准與學位頒發職責。
第五條 學術評審委員會與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應到委員到會方為有效;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形成決議,超過全體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同意方為通過。
第三章 申請人資格審查
第六條 凡是遵守學員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積極為社會發展與建設服務;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恪守學術道德,遵守學術規範;學術水平達到本細則第四章第十一條規定者,均可申請相應的學位。
第七條 符合本細則第六條要求的本院碩士、博士課程學習的畢業生,完成專業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審核表明確已符合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學院學術評審委員會提名,經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列入學位獲得者名單,並報學院教務處備案。
第八條 應屆畢業研究生在申請學曆學位時,應提交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書、成績單、導師評語、畢業論文等材料。申請碩士學位應由本院兩名副教授以上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推薦。申請博士學位應由兩名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推薦。推薦人應書面介紹申請人的業務基礎、理論水平、研究能力和對論文的評價。推薦書由推薦人密封直接寄送到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第九條 畢業論文要求與學位授予
畢業論文應符合基本的寫作規範,要求概念准確,邏輯嚴謹,結構合理,層次分明,表達流暢,圖表規範,數據可靠,文獻引用規範。
(一)碩士畢業論文不少於3萬字,要求查重率在 10%至15% 之間,視為合格,可直接送審或答辯。
(二)博士畢業論文不少於5萬字,要求查重率在 5%至10% 之間,視為合格,可直接送審或答辯。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碩士或者博士學位:
(1)畢業論文答辯未通過者;
(2)畢業論文或發表學術論文有抄襲、造假等嚴重作弊行為者。
第十條 申請碩士學位,報學術評審委員會初審,通過後交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表決,表決結果報學院校董會主席辦公室備案和審批;
申請博士學位,報學術評審委員會初審,通過後交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表決結果報學院校董會主席辦公室備案与審批。
第四章 學位學術水平的要求
第十一條 學位申請人通過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平,經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通過,方可授予相應學位。
一、授予碩士學位的要求
(一)掌握本門學科的系統基本理論;
(二)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三)碩士學位論文對所研究的課題應當有新的見解,表明作者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四)達到學院規定的研究成果業績要求。
二、授予博士學位的要求
(一)掌握本學科的系統基本理論;
(二)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三)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和實踐工作的能力;
(四)在科學研究和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
(五)能熟練地運用專業的文獻資料,並能寫一般的專業文章;達到學院的研究成果業績要求。
第五章 學位課程考試辦法
第十二條 碩士學位課程考試
碩士學位課程考試科目包括:
① 學科基本理論課;
② 專業核心課,一般為10--12門;
③ 專業選修課,一般為6-8門。
上述課程考試的要求,按專業學科大綱規定確定。
本院碩士研究生的課程考試,可按碩士學位水平的要求,結合個人學習計劃進行。經學院審核符合要求的,可以免去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
課程考試如有一門不及格,可在半年內申請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及格,則本次學位申請無效。
第十三條 博士學位課程考試
博士學位課程考試的科目依據個人學習計劃,包括:
① 學科基本理論課;
② 專業核心課;一般為8-10門;
③ 專業選修課,一般為4-6門。
上述課程考試的水平和要求,按專業學科大綱規定確定。
本院博士研究生的課程考試,可按博士學位水平的要求,結合培養計劃進行。經學院審核通過,方可申請參加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博士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則本次學位申請無效。
申請博士學位人員在科學和專門技術上有重要著作、發明、發現或發展的,應當提交有關的出版著作、發明的鑒定或證書,經兩位教授或相當職稱專家推薦,考試委員會審查同意,可以免考部分或全部課程。
第六章 論文評閱和答辯
第十四條 碩士、博士學位論文在答辯前,均應聘請校外專家進行評閱。評閱人應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同時對論文可否提交答辯,是否達到該生所申請學位的學術水平,提出具體意見。
專家的評閱書,應在答辯前送學術評審委員會。
第十五條 碩士、博士學位論文的答辯,應當由學術評審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校內外專家組成的答辯委員會主持進行。
答辯委員會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客觀公正,按照學術標准嚴格把關,以確保學位授予質量。
答辯以公開方式舉行。學位論文內容需保密(屬保密項目)者,應由申請人和導師提出申請,經學位評定委員會簽署審核意見,學院保密領導小組和研究生教育分管院長同意,並報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可在一定範圍內聘請專家評閱和組織答辯委員會進行論文答辯。
第七章 榮譽博士學位
第十六條 香港經濟管理學院可向國内外(境外)任何對於促進任何學科的發展有卓越貢獻的人士、對教育作出貢獻的傑出人士、行業特殊人才和專業特定人才頒發榮譽學位。可以授予:
1、榮譽社會科學博士(Honorary Doctor of Social Science )
2、榮譽管理学博士(Honorary Doctor of Management Studies)
3、榮譽經濟學博士(Honorary Doctor of Economics)
4、榮譽工商管理博士(Honorary Doct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校董會頒授榮譽博士學位而不得要求有關人士上課或考試,本院頒發的榮譽學位僅代表學位獲得者的一種個人名譽或榮譽,持有榮譽學位的人士不得因取得該學位而有權從事任何專業學術活動。
第十七條 由我院聘任的國內外高校教授、從事研究工作的國內外學者及知名企業家,經校董會學位委員會批准,可以授予相應專業榮譽博士學位。
第八章 其他
第十八條 各級學位獲得者由學院頒發學位證書。學位證書的填發日期以學院教務處備案之日為准。
第十九條 校董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如發現學位錯授,或發現有舞弊等嚴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通過複議,可以作出撤銷學位的決定。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屬香港經濟管理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
香港經濟管理學院學術評審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完善香港經濟管理學院學術管理,不斷提高教學、科研水平,加強科學決策,促進我院教學與科研工作的發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香港經濟管理學院學術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術評審委員會)是學院最高學術審議、評定和咨詢機構,在院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 香港經濟管理學院學術評審委員會致力於發揮教師在學科建設與實踐工作中的主導骨幹作用,發揚學術民主,實事求是地開展學術交流活動,提高教學項目科學研究的水平,促進學院教育事業發展。
第四條 學院教學、科研及其相關工作的重要決策須通過學術評審委員審議後方可發布實施。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學術評審委員會工作職責
(1)負責審議、制定學院學科規劃、專業設置、科研規劃。
(2)負責籌劃、審議學院對外重大學術交流事宜;指導、組織全院學術交流活動。
(3)審議和評定重點學科、重點專業建設規劃。
(4)評議和推薦各種學術評審專家的人選,評議擬引進的優秀人才。
(5)審議學術骨幹、專業帶頭人培養對象選拔與培養計劃。
(6)負責對聘任教學人員的科研學術水平評價、認定及材料審核。
(7)評議師資隊伍建設計劃,維護和促進學術道德建設的有關工作。
(8)評定和審議、推薦上報各級各類教學成果和科研項目。
(9)確定各類學術獎勵和資助項目。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 香港經濟管理學院學術評審委員會由學術造詣較高、為人正派、學風端正、堅持原則的教授、副教授和學院領導、校外專家組成。原則上委員根據需要在有關學科領域的教授中直接聘任。
第七條 香港經濟管理學院學術評審委員會委員由5-7人組成,設主席1名,具有正高職稱教授或學院領導擔任,副主席2名,其人選由主席提名。學術評審委員會可根據需要成立若幹常設或臨時性的評議組、評審組和專題組。
第八條 香港經濟管理學院學術委員會的委員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上屆總人數的2/3。委員在任期間退休或離開學院崗位連續一年以上者,自動離任。增補、撤換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由學術評審委員會主席會議提出並經學術評審委員會委員多數通過。
第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香港經濟管理學院學術評審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在院長辦公室,設秘書1人。
第四章 議事規程與工作紀律
第十條 學術評審委員會每年舉行兩次例行全體會議;若工作需要,亦可隨時召開學術評審委員會全體會議。
第十一條 學術評審委員會決議事項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學術評審委員會會議由主席主持,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二條 學術評審委員會會議必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所作決議方為有效。學術評審委員會討論議案,需以投票方式做出決定時,須達到投票人數的2/3通過方為有效;學術評議事宜須采用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十三條 提交學術評審委員會討論的方案,學術評審委員會主席認為有必要時,可指定一名或幾名委員提出初審意見後交全體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 一般情況下,學院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須列席學術評審委員會並參與討論,但不參加表決。
第十五條 若出現學術爭議,由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委派3-5名專家進行審核評議。
第十六條 學術評審委員會做出的決定,如有人提出複議,需先由院長辦公室征得半數以上學術評審委員會委員的同意,方可召集全體會議進行複議。經複議通過的決定不得再行複議。
第十七條 委員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學術評審委員會會議時,必須向學術評審委員會主席請假。
第十八條 委員在任期間若不遵守香港經濟管理學院學術道德規範,或違背學術評審委員會有關規定且情節嚴重者,經學術評審委員會討論,可免除其學術評審委員會委員的職務。
第十九條 學術評審委員會在討論、評定、審議與委員及其親屬有關的問題時,該委員應回避。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修改本章程須由院長提議,修改方案經學術評審委員會表決,三分之二委員通過方可發布。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由香港經濟管理學院學術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香港經濟管理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工作條例
為落實教學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強和改進對教學工作的宏觀管理和指導,特成立香港經濟管理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
一、教學指導委員會職責
1.開展專題調查研究。圍繞培養目標、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教學儀器設備、教學內容及教學方法改革、教學質量和辦學特色等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咨詢建議。
2.審議和論證教學改革方案、教學管理規章制度等,並經院長批准後實施。
3.經常深入教學第一線,將發現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地按一定組織形式進行口頭或書面向院長反映,並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和措施。
4.督促和檢查學院下達的教學任務及有關規定的落實狀況。協助審查和修改各課程教學大綱並檢查其落實情況。
5.進行教學質量評價活動,參與有關教師晉級(申報晉級的教師的教學工作,須經教學指導委員會評價通過)、教學評獎工作。
6.協助學院對教學工作重大舉措進行論證。
二、教學指導委員會組成
1.香港經濟管理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設主任,或由負責分管教學的常務副院長兼主任。
2.香港經濟管理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的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協助,日常辦公機構設在常務副院長辦公室。
3.香港經濟管理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一般可由5~7人組成,設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員若幹。委員由來自學院、外校、企業或校友擔任。
4.委員由院長聘任,每屆任期四年。
5.根據工作需要教學指導委員會下可成立臨時性評議組、審議組或專題組。
6.教學指導委員會成員因崗位變動或離退休等原因,可增補組員,增補人選由教學指導委員會成員提名,報請院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同意後由院長聘任。
7.教學指導委員會實行例會制,每兩個月召開一次。
三、教學指導委員會成員應具備的條件
1.忠誠教育事業,熟悉高等教育的情況。
2.具有崇高的敬業精神和嚴謹的治學態度,辦事公正。
3.學術造詣較高,教學經驗豐富,並具有較長期從事教學管理和研究的經驗,在教學及管理方面有一定權威性。教學指導委員會成員原則上應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
4.身體健康。
四、工作原則和方法
1.政策性原則:教學指導委員會開展工作應依據學院的相關規章制度以及教學區所在國家或地方有關政策和法規;依據學院有關的規章制度、工作計劃以及上級領導部門的工作要求。
2.目的性原則:教學指導委員會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學院辦學水平,提高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促進教學改革的不斷發展和深化,協助學院建立良好的學習環境和學術氛圍,指導學生全方面得以更好的發展,培養合格人才。
3.科學性原則:教學指導委員會的指導要具有科學性和實事求是的精神。在指導過程中,對教學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要通過調查研究,提出切實可行的意見和建議。
4.督導性原則:教學指導委員會既要監督又要指導。兩者相輔相成,緊密結合,注重實效。對教學運行和質量進行切實的監督控制,促進教學秩序進一步穩定,促進教學質量進一步提高。
5.團結協作原則:教學指導委員會在開展工作時,根據工作的實際情況和性質,有分有合。既要發揮個人作用,又要發揮整體作用,貫徹團結協作原則。教學指導委員會的工作方式、方法主要是考察、調查研究、指導、監督、考核評價、跟班聽課、總結經驗等。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以及系統論等科學方法。
五、附則
1.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2.本工作條例由院長辦公室負責制定、解釋和修訂。
香港經濟管理學院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研究生學籍管理工作,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廣大研究生合法權益,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取得香港經濟管理學院學籍的各類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學、注冊
第三條 按照我院招生規定錄取的研究生新生,應當持《香港經濟管理學院研究生錄取通知書》按學院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院辦理入學手續。
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提前向學院書面請假並提交有關證明。請假時間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不報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研究生新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入學的,可以向學院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六個月。
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注冊,不享受在讀研究生資格。
第五條 學院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書、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和學院錄取信息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學院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入學資料核查,主要包括: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學院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學院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書、入學前學曆、職業資格或其他有效資料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能否保證正常完成學習任務。
第七條 複查中發現研究生身心狀況暫時不適宜在本院學習的,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在學院規定的期限內無故逾期不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複查中發現研究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複查不合格,取消其學籍。
第八條 被我院錄取的學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當向學院申請入學,經學院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研究生應當於春季(公曆三月份)、秋季(公曆九月份)學期開學前,按學院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提前書面請假,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院規定繳納學費或者不符合其他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第三章 修業年限
第十條 研究生原則上應當在基本修業年限內完成學業。達到基本修業年限的研究生,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學業或者延長修業年限能夠取得更好研究成果的,可以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但不得超過最長修業年限。達到最長修業年限的研究生須結束學業,並辦理肄業手續。
第十一條 研究生基本修業年限:碩士生為1至2年,最長延期為4年;博士生為2至4年,最長延期為5年,碩博連讀生(含碩士生階段)為3至5年,最長延期為7年。
第十二條 本院研究生課程學習為非全日制學分修讀制,分為面授上課(周末學習或定期集中學習方式)和線上遠程(直播或錄播課程)授課兩種方式。
第四章 考核與成績入檔
第十三條 研究生應當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培養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單,並歸入學籍檔案。
第十四條 課程和培養環節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试成績和考核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和培養環節是否重修或者重考,按學院相關規定及培養方案相關要求執行。
第十五條 經學院同意,研究生可以申請兼修學位和根據我院與國內外高校協議跨院校修讀研究生課程。跨院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以及入學前按學院規定辦理正式手續後修讀且考核合格的研究生課程成績(學分),經學院審核後予以認定。
第十六條 必修環節考核未達到培養方案規定要求的研究生,一般按照結業方式進行處理,由學院頒發研究生課程結業證書。
第十七條 研究生嚴重違反課程和培養環節考核紀律或者有作弊行為的,考核成績無效(記0分或者F等級)。
第十八條 研究生不能按時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未經批准不參加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根據學院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或者予以退學處理。
第十九條 研究生應當自覺遵守學術研究規範,恪守學術誠信。對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按學院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處分。
第五章 退 學
第二十條 研究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院審核同意後,辦理退學手續,但不給予退費。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本人未申請退學的,學院予以退學處理:
(一)必修環節考核未達到培養方案規定要求,且未按規定進行補考和重修的;
(二)累計三門必修課程(不含必修環節)不及格的;
(三)達到學院規定的基本修業年限,未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提交延長修業年限申請,或者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但未獲批准的;
(四)在學院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未畢業或者未結業的;
(五)經學院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學習的;
(六)休學期滿,未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提出複學申請、申請複學但經複查不合格或者獲准複學但逾期兩周未返校注冊的。
第二十二條 對研究生的退學處理,由教務長主持的辦公會議(簡稱教務長辦公會)研究決定,並事先進行必要的合法性審查。在對研究生作出處理決定之前,按規定程序提前告知研究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給予研究生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退學處理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或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於聯系的,采用學院官方網上公告方式送達。
對研究生作出取消學籍或者取消入學資格的處理,具體程序參照退學處理程序執行。
第二十三條 退學或者取消學籍的研究生,一律不予恢複學籍。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對退學、取消學籍或者取消入學資格處理有異議的,可以按照香港經濟管理學院學生申訴處理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章 畢業與結業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完成培養方案規定內容,考核合格,達到研究生畢業要求,學院准予畢業,發給畢業/學位證書。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完成培養方案規定內容,未達到研究生畢業要求但滿足結業要求的,准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因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而結業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同意,在一定期限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通過的,准予以結業證書換發畢業/學位證書。重新答辯僅限一次。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畢業、結業後,應當按照學院規定辦理畢業手續。
第二十九條 學滿一學年(一年制遙距教育研究生不在此列)以上退學的研究生,發給肄業證書。未學滿一學年退學的研究生,發給學習證明。
第七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條 學院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學習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曆/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研究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並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學院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一經發現,取消學籍,不發給學曆/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曆/學位證書,依規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曆/學位證書的,依規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曆/學位證書已注冊的,予以注銷並在學院官方網站上宣布無效。
第三十二條 學曆/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後給予補辦。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香港經濟管理學院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