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香港經濟管理學院集團有限公司投資人(董事會成員)、學術界、企業界和社會知名人士組成校董會,校董會主席由集團公司董事局主席兼任。校董會是全院的監督及規程制定機關;校董會的作用應視為代表香港經濟管理學院所服務的廣大社會的利益。校董會擁有增補、廢除及修訂規程的權力。
在符合集團公司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學院校董會 ——
1、是香港經濟管理學院的管治及行政機構;
2、須管理和控制香港經濟管理學院的事務、方針及職能;
3、須控制和管理香港經濟管理學院的財產及財政事務,包括各成員學院的財產;
4、須為香港經濟管理學院作出其認為適當的委任或聘任;
5、有權批准香港經濟管理學院就認可課程所收取的費用;
6、須就香港經濟管理學院印章的保管和使用作出規定;
7、依据学院章程可設立其認為適合的學院、專業學院及其他機構;
8、可根據教務委員會的建議,成立學院校董會不時決定成立的促進研修及學習的機構;
9、校董會主席为香港經濟管理學院學位授予批准最高決策者;
10、校董会主席以香港經濟管理學院的名義頒授學位、文憑、證書及其他學術資格。
在校董會的統一部署下 ——
(1)負責對符合學位授予標准的學員進行學位審定職責。
(2)學位評定委員主席經由校董會主席委托可以香港經濟管理學院的名義主持頒授學位、文憑、證書及其他學術資格。
在校董會的統一部署下 ——
1、院務委員會執行校董會的各項決議和政策,並負責學院的日常管理。
2、負責全院教學、行政後勤管理工作,由學院校董會根據實情增減職能部門。
3、院務委員會是香港經濟管理學院校董會授權的日常管治機關,負責管理學院(香港、內地)財務、人力資源、行政後勤、政府對接以及規劃學院的未來發展方向。
4、院務委員會成員由校董會根據學院發展情況聘用或由合作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
5、學院院長經由校董會主席委托可以香港經濟管理學院的名義主持頒授學位、文憑、證書及其他學術資格。
在院務委員會的統一部署下 ——
負責所有學術標准、學術行為與學術質量、教學質量監管事務。
在院務委員會的統一部署下 ——
1、負責教學與學生福利事務。
2、教務委員會是學院主要的學術權力機關,在院務委員會的統一部署下,負責規管學院所有學術事務及學生福利事宜。教務委員會主要為本院管理人員、教學人員組成。
3、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教務委員會須控制和規管以下事宜,但須受院務委員會的審核 ——
(1)授課、教育及研究;
(2)為學生舉行考試、考核;
(3)為申請畢業的學員之畢業論文聘請論文評審專家進行盲審;
(4)為符合畢業要求的學員完善學籍檔案和發放畢業資料。
4、在符合學院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教務委員會具有以下權力及職責:
(1)推動香港經濟管理學院成員從事研究工作和編寫出版學術專著或教案;
(2)規管各認可課程取錄學員及該等學員修讀該等課程的事宜,並在妥為顧及學員與各教學單位的意願後,將學生編配予各教學單位;
(3)指導和規管認可課程的授課及教學事宜,並舉行香港經濟管理學院的學位、文憑、證書及其他資格頒授的考試;
(4)根據每一教學單位的意見而考慮為推行學員為本教學所需的措施,並考慮為推行學科為本教學所需的措施;
(5)在有關教學單位作出報告後,訂立規例以實施與認可課程及考試有關的規程及校令;
(6)在有關合作教學單位的會議及專業學院的院務會作出報告後,委出院內考試委員安排相關考評事宜;
(7)建議給予有重大科研貢獻者頒授學位,並頒授文憑、證書及其他資格;
(8)建議給予有特殊貢獻者頒授榮譽學位、證書或其他資格;
(9)在符合捐贈人所訂立並經學院校董會接納的條件下,訂定競逐香港經濟管理學院獎學金、助學金及獎項的時間、方式及條件,並頒發該等獎學金、助學金及獎項。
(10)教務長經由校董會主席委托可以香港經濟管理學院的名義主持頒授資質證書及其他學術資格。
在院務委員會的統一部署下 ——
1、負責審議師資隊伍發展規劃、內設機構及其崗位設置方案。
2、根據學院發展需要和學科建設情況擬定師資需求方案並組織協調各相關部門進行師資聘用。
3、在處理與師資聘任相關的各項事務,在各相關事務的處理中,享有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4、參加與學科建設有關事項的決策、審議和評定。
5、师资聘任审查委员会主席經由院長委托可以香港經濟管理學院的名義主持頒授資質證書及聘書。
在符合本院及規程的規定下,校友評議會(同學會)須由畢業生及規程所訂明的其他人士組成,而且可就影響或涉及香港經濟管理學院權益的任何事宜,向學院校董會及院務委員會、教務委員會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