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架構
一、校董会
由香港經濟管理學院集團有限公司投資人(董事會成員)、學術界、企業界和社會知名人士組成校董會。校董会是学院的監督及規程制定機關;校董會的作用應視為代表香港經濟管理學院所服務的廣大社會的利益。校董會擁有增補、廢除及修訂規程的權力。
在符合集團公司條例及学院規程下,校董會 ——
1、是香港經濟管理學院的管治及行政機構;
2、須管理和控制香港經濟管理學院的事務、方針及職能;
3、須控制和管理香港經濟管理學院的財產及財政事務,包括各成員學院的財產;
4、須為香港經濟管理學院作出其認為適當的委任或聘任;
5、有權批准香港經濟管理學院就認可課程所收取的費用;
6、須就香港經濟管理學院印章的保管和使用作出規定;
7、依据学院章程可設立其認為適合的學院、專業學院及其他機構;
8、可根據教務委員會的建議,成立學院校董會不時決定成立的促進研修及學習的機構;
9、校董會主席为香港經濟管理學院學位授予批准最高決策者;
10、校董会主席以香港經濟管理學院的名義頒授學位、文憑、荣誉/名誉證書及其他學術資格。
二、學位評定委員會:
在校董会的统一部署下 ——
1、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大事项的审议、决策与咨询机构,统筹协调学院学位管理、授权等相关工作。
2、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设主席一人,副主席2人。主席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席由学院分管学科建设、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每届任期四年。
3、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模范遵守师德师风、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带头维护良好的学术环境和学术秩序,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客观公正地表决,并有义务对会议讨论和议决事项保密。
4、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审议学院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2)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3)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4)审议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
(5)审议学位授予标准的规划、建设及调整方案;
(6)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7)审议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人员名单;
(8)作出暂停招生或撤销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决议;
(9)负责对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学员进行学位审定职责;
(10)学位评定委员主席经由校董会主席委托可以香港经济管理学院的名义主持颁授学位、文凭、证书及其他学术资格;
(11)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三、院務委員會:
在校董會的統一部署下 ——
1、院務委員會執行校董會的各項決議和政策,並負責學院的日常管理。
2、負責全院教學、行政後勤管理工作,由校董會根據實情增減職能部門。
3、院務委員會是香港經濟管理學院校董會授權的日常管治機關,負責管理學院(香港、內地)財務、人力資源、行政後勤、政府對接以及規劃學院的未來發展方向。
4、院務委員會成員由校董會根據學院發展情況聘用或由合作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
5、學院院長經由校董會主席委托可以香港經濟管理學院的名義主持頒授學位、文憑、證書及其他學術資格。
四、學術評審委員會:
在院務委員會的統一部署下 ——
1、学术评审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学院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
2、学术评审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3、学术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评审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4、学术评审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秘书长1名。委员根据学科要求设立名额,委员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同时兼顾学科规模和学科发展,委员由教务委员会提名,院长批准、任命。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候选人由院长提名,经全体委员投票选举通过,由校董事会审定、集团公司董事局批准。
5、学术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审议学校学术发展规划和重要的学术研究计划,对学院整体策略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2)负责所有学术标准、学术行为与学术质量、教学质量监管等事务。
(3)评定学院自主设立的学科建设、科研项目及科研奖励;
(4)对学院教学单位、行政单位的设立、合并、撤销及更名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5)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组织调查、认定,裁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6)指导、组织学术活动和学术道德教育活动;
(7)对其他未列明的学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重要学术事项提供咨询建议。
五、教務委員會:
在院務委員會的統一部署下 ——
1、負責教學與學生福利事務。
2、教務委員會是學院主要的學術權力機關,在院務委員會的統一部署下,負責規管學院所有學術事務及學生福利事宜。教務委員會主要為本院管理人員、教學人員組成。
3、在符合本條例及学院規程下,教務委員會須控制和規管以下事宜,但須受院務委員會的審核 ——
(1)授課、教育及研究;
(2)為學生舉行考試、考核;
(3)為申請畢業的學員之畢業論文聘請論文評審專家進行盲審;
(4)為符合畢業要求的學員完善學籍檔案和發放畢業資料。
4、在符合學院條例及規程下,教務委員會具有以下權力及職責:
(1)推動香港經濟管理學院成員從事研究工作和編寫出版學術專著或教案;
(2)規管各認可課程取錄學員及該等學員修讀該等課程的事宜,並在妥為顧及學員與各教學單位的意願後,將學生編配予各教學單位;
(3)指導和規管認可課程的授課及教學事宜,並舉行香港經濟管理學院的學位、文憑、證書及其他資格頒授的考試;
(4)根據每一教學單位的意見而考慮為推行學員為本教學所需的措施,並考慮為推行學科為本教學所需的措施;
(5)在有關教學單位作出報告後,訂立規例以實施與認可課程及考試有關的規程及校令;
(6)在有關合作教學單位的會議及專業學院的院務會作出報告後,委出院內考試委員安排相關考評事宜;
(7)建議給予有重大科研貢獻者頒授學位,並頒授文憑、證書及其他資格;
(8)建議給予有特殊貢獻者頒授榮譽學位、證書或其他資格;
(9)在符合捐贈人所訂立並經學院校董會接納的條件下,訂定競逐香港經濟管理學院獎學金、助學金及獎項的時間、方式及條件,並頒發該等獎學金、助學金及獎項。
(10)教務長經由校董會主席委托可以香港經濟管理學院的名義主持頒授資質證書及其他學術資格。
六、師資聘任審查委員會
在院務委員會的統一部署下 ——
1、負責審議師資隊伍發展規劃、內設機構及其崗位設置方案。
2、根據學院發展需要和學科建設情況擬定師資需求方案並組織協調各相關部門進行師資聘用。
3、在處理與師資聘任相關的各項事務,在各相關事務的處理中,享有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4、參加與學科建設有關事項的決策、審議和評定。
5、师资聘任审查委员会主席經由院長委托可以香港經濟管理學院的名義主持頒授資質證書及聘書。
七、校友評議會(同學會)
1、 在符合本院条例及规程下,校友评议会(同学会)须由毕业生及规程所订明的其他人士组成,
2、校友会可就影响或涉及香港经济管理学院权益的任何事宜,向学院校董会及院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陈述意见。
3、校友会的业务范围:
(1)搜集整理校友信息,建立维护管理系统,不断丰富校友资源;推动各地各类校友分会的建立,畅通广大校友联络渠道;
(2)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校友联谊活动,促进母校与校友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3)利用校友资源,促进学校与地方之间、与校友单位之间的科技教育协作与文化交流,为母校和地方的发展建设做贡献;
(4)向校友宣传介绍学院工作动态,鼓励校友为母校的发展献计献策,通过校友征集社会各界对学院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5)依托校友资源,协助院内相关单位或业务部门开展思想教育、教学实习、社会实践、创业活动以及就业工作;
(6)接受和鼓励校友对母校开展的捐赠活动,协助学院管好用好捐赠的款项和实物,支持学院的发展建设;
(7)编辑出版校友刊物,为学院官方网站设立校友会专栏,为校友提供信息咨询、合作协调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