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30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导师( 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香港经济管理学院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程和董事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香港经济管理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负责人,肩负着为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按照培养对象类型不同 ,分为学术导师和行业导师。
第三条 导师实行学院统一管理,分为院内导师和院外导师。导师指导费用分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发放方式在为学员论文开题报告合格后和论文答辩结束后二次发放。
第二章 导师权利和职责
第四条 导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科与研究生教育制度建设建议权。
(二)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学术成果或实践成果要求,自主安排所指导研究生的科学研究、实习实践和学术交流活动。
(三)获得学院全方面支持的优先权,对有重大科研项目、高水平科研成果或培养质量高的导师,享有突破招生指标限额和选择研究生的优先权。
(四)获得导师岗位报酬、奖励等其他权利。
第五条 导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导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严格执行学院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关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安排。
(三)自觉提高自身指导水平和学术造诣,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坚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四)参与制定学院招生专业目录,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和复试等工作;参与制定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认真完成学业;对论文选题、开题、中期考核、答辩等各个环节加强指导,严把培养质量关。
(五)积极参加指导年轻导师培训,积极参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资源建设,为学院发展相关工作建言献策。
(六)关注研究生身心健康,为研究生的创业就业提出建设性建议或给予指导,为研究生创业就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三章 导师遴选
第六条 导师实行遴选聘任制,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遴选,聘期为4年,期满进行导师聘期考核,符合遴选条件的可续聘。
第七条 院内导师任职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责任感,能正确履行导师职责,有理想信念 、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 、有仁爱之心,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
(二)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科研创新能力,坚实理论基础和系统专业知识,能够承担所属学科的一门或以上研究生课程。
(三)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或高级及以上职称且有硕士或以上学位;仅有博士学位但科研业绩优秀的,可申请院内专业学位导师 。具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且科研业绩优秀的,可申请院内学术导师。
(四)导师年龄不超过75周岁,且能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
第八条 院内导师任职资质条件
须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准、丰富的科研积累及一定的学术管理经验,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申请人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及以上学历,或虽未正式取得学位但经学院师资聘任审查委员会严格评估与审议,认定其在学术水平、研究能力及教学经验方面已达到或超过副教授职称的相应任职标准。
(二)申请人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及以上学历,并在学院内担任各教学分院的副院长及以上职务,或承担更高级别的教学与行政管理职责,同时,申请人须在自身所专注的学术领域或相关研究方向取得了被广泛认可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权威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主持完成重要科研项目、获得重要的学术奖项或发明专利等。
第九条 院外导师任职条件
(一)院外导师遴选按照院内导师基本任职条件和任职资质条件执行。
(二)国内外且拥有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授予资格高等院校的副教授、教授,国内外重要学术机构、科研机构的研究员、高级研究员且与本院研究生专业相符。
(三)凡具有国内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高级职称或以上且有本科及以上学位,或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专业实践经验丰富的企事业单位优秀人才,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
1、院外兼职导师所在单位应与我院有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已签署产学研合作协议、开展实质性校企合作的企事业单位的行业专家和业务骨干优先聘任。
2、能够从事相应专业学位领域的实践教学工作。
3、具有充足的时间指导研究生,能够为研究生专业实践提供较为完备的实践资源和条件。但不能作为第一导师指导研究生毕业论文工作,只能作为第二或第三导师参与指导。
第十条 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 、科研条件和培养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按遴选工作要求,向学院提交申报材料。
(二)单位推荐:由导师所在单位推荐,我院培养学院须对任职基本条件和科研条件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组织召开师资聘任审查委员会会议,对审议通过的导师名单公示5天,无异议后将同意推荐导师名单及佐证材料报送院长办公室批复。
( 三 )学院审定 。院长办公室将复核结果报请院董会审定,并颁发导师聘书。
第十一条 经香港经济管理学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或香港经济管理学院董事会推荐且符合专业学科建设要求的人选可申请直接增列为导师。
第十二条 申请人原则上不能同时申请2个专业类别的导师资格,确有需要,由申请人和培养学院结合实际论证后申报。
第十三条 培养学院可在不低于本办法相应条款规定下,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可制定导师遴选标准。
第四章 院内导师培训
第十四条 院内导师培训在学院实行常态化 、形式多样化的培训机制 。所有导师都应参加导师培训,院内新晋导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且考核合格后方可招收和指导研究生。
第十五条 院内导师培训形式以集中讲授为主 ,邀请业内知名专家举办讲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岗前培训:由学院统一组织,每年至少举办一次,面向新晋导师,培训内容侧重于集团规章制度、学院对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的解读,明确导师权利和职责。
(二)专题培训:由学院统一组织 ,每年至少举办一次,面向全院导师,培训内容涵盖师德教育 、国际形势、学术规范、导学关系等方面。
(三)学院培训:学院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导师培训,培训内容侧重于导师的科研指导能力、团队合作、研究生心理疏导和创业就业指导等方面。
第十六条 各培养学院于每年12月中旬前向学院报送本年度导师培训总结。培训总结中包含不限于培训情况简介、培训效果及图片资料等。
第十七条 院内导师参加培训情况作为研究生教育年度目标考核、导师岗位选聘、招生资格认定的参考依据。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导师 ,由学院缩减其招生名额或暂停招生资格。
第五章 导师培养指导研究生资格
第十八条 导师培养指导研究生资格实行年审制,每年6月至7月各培养学院依据学院规定自主对具有导师资格的人员进行培养指导资格初审,初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复审,7月底报分管院领导审定。具备研究生培养资格的导师名单于8月底前在学院官网予以公布。网站公布的具备研究生培养指导资格的导师方可在当年度招收研究生。
第十九条 当年度具备研究生培养指导资格的导师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
(二)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在岗期间有能力完成指导任务,年龄 、学历 、学术能力等符合学院相关规定和要求 。导师年龄不超过75周岁,且确保能完成培养指导一届研究生。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培养指导资格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培养学院初审、师资聘任审查委员会复核,报分管院领导审定。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适用于院内导师和院外导师。
第二十条 除应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外 ,若近三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将暂停研究生培养指导导师资格
(一)院内导师无故不参加学院导师培训的。
(二)院内导师、院外导师因违反师德师风、学术不端(含所指导的研究生)、教学事故或其他违纪行为受到学院或院外导师受到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处分的。
(三)因健康或其他各种原因,上一年度不能正常、有效履行对研究生指导的。
(四)所指导研究生的毕业论文被学术评定委员会或学院、集团抽检认定为“不合格论文”或“存在问题论文 ”的。
(五)指导的研究生连续两届有一半以上未按时毕业的。
第二十一条 院内导师、院外导师都可担任研究生第一导师,经学院聘请的行业实践导师不能担任研究生第一导师。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指标分配坚持学院分配与导师自愿承担名额相结合的原则
( 一 ) 学院分配原则:学院根据每年的实际招生情况,根据学员研究方向制定导师名额分配方案。
( 二 )导师自愿承担:导师根据学院所招生实际情况,自愿承担培养指导研究生名额。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导师培养限额制度。原则上,导师(含院内、院外)每年承担硕士研究生培养总数不超过5人,博士研究生总数不超过3人,因项目或研究需要可申请增加招生名额。
第二十四条 各培养学院应于新学员学籍注册前与导师作双向选择, 要求如下:
(一)召开师生见面会:导师介绍自己的教学和科研情况,解答学员疑问,学员介绍自己的学习、工作情况和研究兴趣等。
(二)师生相互选择:每名研究生按志愿填报1-3名导师,导师按学生填报情况选择研究生。
(三)学院统筹协调:双向选择未能达成一致的,由学院综合考虑新学员综合情况、导师研究方向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协调安排。
(四)公布选择结果:各培养学院应及时将双向选择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布。公布的导师须全面承担未来几年所选研究生的指导和培养工作;公布的第二导师或导师团队,须协同第一导师完成研究生的实践教学和职业能力、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五条 培养过程中原则上不再更换导师 。确因导师离职、进修、访学等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的,可由研究生自愿申请,所在培养学院负责提出更换相同学科专业导师人选,报学院审批。导师变更过程应保障研究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六章 聘期考核
第二十六条 聘期考核工作由师资聘任审查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作为续聘、解聘导师资格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考核内容
(一)考核对象为聘任期满的院内导师和院外导师。
(二)考核内容侧重导师近三年落实立德树人、履职尽责、科研成果与指导能力等情况的考核。
(三)聘期内能履行学院规定的各项导师职责,基本达到相应类别导师遴选的科研或业务要求者,考核结果为合格,保留导师资格,予以续聘;反之,解聘。
(四)聘期内所指导研究生毕业论文出现抽检2篇次不合格的导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予以解聘。
第二十八条 考核程序
( 一)公布考核办法:各培养学院应结合本院实际情况,按不低于导师遴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院研究生导师聘期考核实施细则,并在院内公布。
( 二 )培养学院审核:各培养学院须对导师聘期内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无异议后将初审结果报送师资聘任审查委员会。
( 三 )学院对各培养学院导师聘期考核初审、师资聘任审查委员会复核结果报院长办公室审定后,发文公布考核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师资聘任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