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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聘任与管理办法》
2026-10-08   香港經濟管理學   

香港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聘任与管理办法

(2026年9月30日校董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适应全球化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迫切需要,进一步落实香港经济管理学院集团有限公司和香港经济管理学院硕士、博士研究生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 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培养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研用结合为途径。我院所有研究生培养实行“双导师制”, 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同时吸纳一定数量的国内外政界人士、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等机构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专家担任校外兼职指导导师( 以下简称兼职导师),参与专业实践、项目研究、课程教学与论文指导等工作,校内外导师之间保持工作交流和协调配合。

第三条 受聘兼职导师与相关二级培养单位( 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坚持自愿、平等、合作的原则,兼职导师应遵守所在地法律法规,熟悉并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学院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第四条 兼职导师实行聘任制,学院为每位研究生聘任一位兼职导师并统一制作兼职导师聘书,聘书注明专业学位类别(专业领域)、聘任日期。聘期届满后,在符合年龄要求的基础上,未提出解聘的兼职导师,学院将自动续聘。

第五条 学院建立研究生兼职导师数据库,每年及时更新兼职导师数据。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六条 兼职导师应具备过硬专业素质与高尚师德师风,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 周岁,身体健康,有热情参与指导研究生,能切实履行实际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责任,提倡从与我院建立联合培养基地的单位中选聘。

第七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除满足第六条聘任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 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需要已获得硕士或以上学位,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在相关专业领域做出突出成就或贡献,且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资历、权威性及影响力。

第八条 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以下简称博士)兼职导师除满足第六条聘任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在相关专业领域做出突出成就或贡献;

2. 在行业内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九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聘期原则上为3 年,一个聘期最长不超过 5 年,每位兼职导师所能指导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一届不超过5人。

第十条 博士兼职导师聘期依据其所指导的博士学制决定,每位兼职导师所能指导的博士一届不超过 3 人。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十一条 兼职导师聘任程序按照 “个人申请或院内导师推荐、二级单位(包含学院所属各二级学院、境内外合作分院、校企合作分院、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及香港经济管理学院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经济与企业管理(国际学术期刊)》杂志社、香江国际硕博学术研究院、麓山国际硕博学术研究智库)审核把关、学院复审备案” 的原则进行。各二级单位须严格按照本文件要求做好兼职导师的遴选工作,并满足学院兼职导师聘任条件。

1. 申请人提交材料。经个人申请或院内导师推荐, 申请人向相关二级单位提交《香港经济管理学院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兼职指导导师申请表》、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书、职务证明以及《申请表》中所列的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2. 二级单位汇总并组织专家审核材料。各二级单位应在学院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拟聘任兼职导师名单报院务会议通过。

3.学院组织专家复审并统一颁发聘书。学院组织有关专家对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名单网上公示,并将新聘任兼职导师信息录入兼职导师数据库。

第四章  职责与义务

第十二条 兼职导师须坚持落实本院育人的根本任务,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兼职导师不单独指导研究生,须与我院一名导师合作共同指导,主动参与培养过程的相关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为所指导的研究生提供专业实践训练和学位论文撰写所必要的设施、条件,并做好专业实践的全面指导、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参加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监督(包括学位论文开题、撰写、学术规范、预审、答辩等)与学位申请全过程的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为相应专业领域的研究生进行有关实践类课程的教学工作,或作行业发展前沿讲座、专题讲座。并享受学院相对应级别的报酬待遇。

第十七条 为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制订、培养方案制订、课程体系优化、实践课程教学以及培养环节等方面建言献策。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是兼职导师的具体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兼职导师的推荐、评审、选聘、业务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并须为兼职导师配备一名校内合作导师。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应对新聘任的兼职导师进行业务培训,使其熟悉上级部门和学院有关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政策和制度,把握研究生培养的特点和规律,提升自身指导能力。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应加强与兼职导师的联系,为兼职导师开展实质性工作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其协同育人作用。

第二十一条 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如需调整兼职导师,二级单位应按照转导师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二级单位应对兼职导师参与指导研究生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如有兼职导师不能正常履职或有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和本院声誉问题,应及时上报学院按程序取消其兼职导师资格。

第六章  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 兼职导师从事学院相关教学、科研等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均属职务成果,属于学院所有,兼职导师享有署名权。

第二十四条 根据指导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兼职导师可与院内导师一起参与课题的联合申报,并在研究成果中署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香港经济管理学院名义聘任兼职导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由研究生院负责日常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