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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经济管理学院《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2026-10-08   香港經濟管理學   

香港经济管理学院《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2026年9月30日校董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与境内外相关组织和机构深化产教融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加强产教研用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打造产学研用贯通、协同培育高层次未来领军人才和高层次应用型创新人才的优质平台,保障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或“XX产业研究院”)是指与行业、企业、事业(非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联合设立并共同建设的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以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提高研究生的人才培养质量为目的,具有一定承载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场所。

第三条 学院授权研究生院对学院整体的基地建设与管理进行宏观指导,其职责包括:负责制定基地相关管理制度、统筹基地的考核、组织示范性基地评选、对接当地相关部门等。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部)是基地建设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基地建设和运行,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优化资源配置,满足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需求。

第二章 基地的设立与撤销

第五条 基地实行分级分类建设,设定合作基地、挂牌基地和示范性基地三个类别。基地的设立遵循按需设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协同创新的基本原则,每个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领域)均应设立一定数量的基地。

第六条 设立基地的行(企)事业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合作基地:与学院已签署《香港经济管理学院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协议书》的,能按照协议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列为合作基地。

(一)积极支持香港经济管理学院教育事业发展,愿意与学院联合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二)具有一定的生产或科研规模与成就,在所属区域或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力。其中,高新技术、未来产业等经营性企业单位应具有较高的生产总值;人文社科经管类行(企)事业单位应符合经济绩效良好、社会绩效良好等要求。

(三)具有副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以上研发或高管人员。

(四)能够为进入基地开展专业实践的研究生提供合适的科研合作项目岗位,安排学习实践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生活津贴或设立横向项目。

(五)制定有保障专业实践的安全制度规范和科研管理制度,专门配备人员对研究生进行日常管理。

 二、挂牌基地:基地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由二级学院与基地联合提出申请,填写《香港经济管理学院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申报表》,经学院批准后,列为挂牌基地,给予授牌。

(一)与学院已签署《香港经济管理学院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协议书》。

(二)能持续接收研究生进入基地开展专业实践,每年可接收3人及以上。

三、示范性基地:挂牌基地建设运行两年后,经考核达到以下全部条件,可申请示范性基地,经学院批准后,列为示范性基地,给予授牌并重点建设:

(一)连续3年接收研究生进入基地开展专业实践,每年不少于10名(所有学位点累计)。

(二)基地安排有专家参与香港经济管理学院教育教学活动,包括承担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性课程教学以及举办面向香港经济管理学院师生的培训讲座。

(三)基地与学院联合开展科技创新研发,或对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四)基地与学院在研究生协同培养上有特色、效果良好,创新创业(含学科/科技竞赛)成果突出。

基地牌匾由学院统一制作,包括以下信息:香港经济管理学院校名、校徽标识,基地依托单位名称,“香港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字样或“香港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字样。基地牌匾有效期为三年。

第七条 基地设立的基本流程:

(一)各二级学院(部)依据研究生联合培养育人项目的专业实践要求,对拟设基地进行初步考察与论证,洽谈合作事项,达成设立基地的初步意向。

(二)与行(企)事业单位协商签署《香港经济管理学院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协议书》,报学院审批。经批准后,纳入拟合作基地管理名单。

(三)满足挂牌基地或示范性基地条件的,由二级学院与基地联合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纳入相应基地的管理名单。

第八条 基地协议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协议并撤销基地:

1、研究生联合培养期间出现安全事故或严重问题,影响学院声誉的;

2、合作单位存在重大问题,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3、基地考核为不合格且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4、其他不适合继续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情形。

第九条 基地协议到期的,学院和合作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合作成效,各学院(部)校内对接人可继续申请续签协议,未续签者自动终止合作并撤销基地。

第三章 基地的运行

第十条 各学院(部)与合作单位在基地建立相应管理组织,制定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讨论研究联合培养目标任务、专业实践安排、所在地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安全教育等重要议题以及其他具体问题,落实和保障必要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安排专业学位研究生进入基地开展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工作。研究生院内导师应积极参加联合培养活动,通过定期到基地开展专题调研、指导学生在基地开展实践、主持或参与和基地有关的产业课题研究等方式,增强对基地相关领域发展前沿和人才需求的了解,提高研究生联合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 合作单位为基地建立稳定的校外产业导师队伍,充分发挥基地产业优势,加强院内外导师协同合作,指导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工作。产业导师的资格认定、聘任和管理依据学院相关导师管理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基地合作双方应充分发挥产教融合协同育人优势,在制定培养方案、开发实践课程、建设精品教材、编写专业学位教学案例、提高培养质量等方面进行深入合作。鼓励基地合作双方在产教资源共享、导师队伍建设、创新人才培养、职业资格衔接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第十四条 基地运行费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内容和标准,由基地合作双方协商解决。鼓励合作单位在基地设立专项资金推进基地的运转与发展。

第十五条 研究生进入基地后,基地合作导师对研究生培养负有直接责任。在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基地合作导师的主要管理职责包括:

 

(一)负责研究生在基地实践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落实研究生专业实践具体内容,配合院内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开展实践训练。

(二)至少每两周与在基地实践的研究生充分沟通1次(形式不限),组织研究生参加基地开展的专业实践研讨与交流,每月不少于1次。

(三)至少每个月与学生院内导师充分沟通1次(形式不限),介绍其对研究生的指导情况,围绕科研合作项目等情况进行必要交流。

(四)及时协调处理专业实践期间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研究生进入基地后,应勤奋学习、潜心实践、积极进取、勇于创新,自觉接受院内外导师的共同指导。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基本要求包括:

(一)依托基地提供的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岗位,运用课程理论知识思考解决现实问题,满足专业实践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二)至少每周向基地合作导师主动汇报思想、学习与实践等情况1次(形式不限),明确实践目标和任务要求;至少每两周向院内导师主动汇报思想、学习与实践等情况1次(形式不限),做好实践训练日常记录。

(三)在院内外导师联合指导下,依据专业实践内容为后期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等研究工作做好准备。

(四)积极完成专业实践的培养目标,接受实践基地和学校组织的考核。

(五)自觉遵守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秉持科学伦理道德,避免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基地的考核与保障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基地考核工作,针对基地的基本情况、管理模式、制度建设、共建经验和案例以及工作成效等方面制定基地考核标准。

第十八条 各学院(部)依据考核标准定期对本单位设立的基地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地保障条件、管理制度建设、培养质量与就业情况、产教融合效能评价、研究生联合培养举措与成效等方面,一般采取现场评估、检查材料、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基地比例不超过30%。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汇总各学院(部)的考核结果,评选合作关系深入、接收研究生规模稳定、联合培养效果突出的基地为校级示范性基地。

第十八条 各学院(部)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基地建设管理细则,制定基地建设计划,指定专兼职人员从事基地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将基地建设情况作为研究生招生指标等各类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依据,并逐步推动将导师依托基地取得的教学、实践、服务成果纳入导师考核与评聘体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进入基地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主要指本院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进入基地进行联合培养或合作单位在职人员和攸关方人员进入本院进修者。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各合作基地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香港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院负责解释。